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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喜玲申请执行李广胜、李春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喜玲,李广胜,李春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385号申请执行人徐喜玲,女,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广胜,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李春艳,女,汉族,1975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周国良,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国良。徐喜玲申请执行李广胜、李春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李广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喜玲借款本金68740元、违约金6874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9日起按照月息1.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李春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李春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广胜追偿。被执行人李广胜、李春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徐喜玲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385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