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边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975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边疆,男,1962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边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629.00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 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金美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