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亿强、黄健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亿强,黄健文,黄运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2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亿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健文,男,汉族,住佛冈县石角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运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上诉人黄亿强因与被上诉人黄健文、黄运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2017)粤182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已代本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已于2017年7月17日送达给上诉人,但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七天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亿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奕东审判员 巢忠文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