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7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辉与成都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成都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旭,孟庆毅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199号原告:陈辉,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林,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45号1栋15层1503号。法定代表人:张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泓敏,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旭,男,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芳,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孟庆毅,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芳,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辉与被告成都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旭、孟庆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5日立案。2017年09月01日,原告陈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辉负担。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