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罗清与黄正容、罗光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罗清,黄正容,罗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杨罗清,男,生于1971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黄正容,女,生于1974年1月23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罗光海,男,生于1963年4月15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宜高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杨罗清申请执行黄正容、罗光海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8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黄正容、罗光海应付申请执行人杨罗清借款268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月书记员 何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