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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凤、张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张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被执行人张玉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与被执行人张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执3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谚执行员 袁学洪执行员 杨峰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