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徐永德与夏德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德,夏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德。被执行人:夏德彬。本院在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永德与被执行人夏德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德彬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德彬银行存款4575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查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