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7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7593贡习锁与江苏和信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习锁,江苏和信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593号原告:贡习锁,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绘平,丹阳市延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和信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组织机构代码726658936。法定代表人:杨山田,公司总经理。原告贡习锁诉被告江苏和信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贡习锁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和信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习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元,保全费531元,合计1070元,由原告贡习锁负担。审判员 林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费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