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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程白福与潘生、潘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白福,潘生,潘华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058号原告:程白福,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崇国,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生,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被告:潘华成,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9006061H。负责人:杨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胜,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白福与被告潘生、潘华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程白福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生、潘华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原告程白福与被告潘生、潘华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白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生、潘华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白福撤回对被告潘生、潘华成的起诉。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雅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