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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春平与XX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春平,XX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贾春平,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XX丹,女,1983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春平与被执行人XX丹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2045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案件标的为60000元,执行费8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春平已经受偿30000元,剩余款项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开始履行,申请执行人贾春平申请终结(2017)陕0523执386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苏光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