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杜军申请执行高洪平、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军,高洪平,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杜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高洪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王小红,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18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杜平申请执行高洪平、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保全费1875元,执行费401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洪平���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房屋已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享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高洪平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房屋的拆迁补偿款3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也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