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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素兰与被执行人王书玉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素兰,王书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闫素兰,女,193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书玉,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素兰与被执行人王书玉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书玉已经死亡,该三间平房已经无人居住,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评估该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闫素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 义 利审判员 ��大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 冬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