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潘庆富、孟朝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禄劝斌凯养殖有限公司,曲耀斌,刘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虞燕林,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XXXXX。被执行人:禄劝斌凯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耀斌,经理。住所地:XXXXX。被执行人:曲耀斌,男,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刘启文,男,1980年全年5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巧家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本院在执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潘庆富、孟朝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协商将潘庆富、孟朝美所有的(禄劝字第20140209号)房产作价250万元卖于买受人王有富,该笔房款于2017年8月31日前用于偿还申请��行人的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639753.05元按月偿还至2018年5月偿还完毕,对于2016年11月21日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买受人王有富的购房款,在房屋未过户前购房款由法院暂时保管,待房屋过户后才发放。2018年8月28日被执行人潘庆富已将买受人王有富给付的购房款250万元交到本院。因房产证还未办理完毕,250万元案款本院暂未发放。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执行期限内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讼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人民陪审员 马金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蒋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