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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凌再书与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再书,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治安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53行初14号原告凌再书,女,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代理人陈维彬,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昌州中段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6450407676T。法定代表人陈天堃,局长。委托代理人蒋道琼,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荣昌区双河治安中心小学,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排山坳社区7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6G72081512K。法定代表人翁邦智,校长。委托代理人毛彪,该校副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再书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第三人重庆市荣昌区双河治安中心小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凌再书于2017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再书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再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再书负担。审 判 长  魏 东审 判 员  沈远清人民陪审员  窦明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肖焰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