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578号原告:刘某,男,1956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马架子村1组。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原告刘某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王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