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俊乐、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乐,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李俊乐,女,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刘志刚,男,汉族,1988年2月22日出生,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李俊乐与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李俊乐与刘志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裴新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龚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