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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苍执他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徐建华、李光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华,李光学,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苍执他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光学,男,汉族,农民,第三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水田路159号法定代表人刘夫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华与被执行人李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向第三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限期履行协助义务通知书,但第三人未在指定期间内主动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光学在第三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的工程款132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方明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