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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7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缪爱萍、张正锁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爱萍,张正锁,徐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7805号起诉人缪爱萍、张正锁、徐雷霞等三十人。起诉人缪爱萍、张正锁、徐雷霞等三十人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业主大会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关于本小区车位改造方案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判令苏州工业园区贵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贵都花园业委会)履行配合签订施工合同等手续的义务;2.贵都花园业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系苏州工业园区贵都花园小区业主。小区停车位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停车位改造事宜于2016年10月正式提上业主大会议事日程。2016年12月22日,贵都花园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大会通过成立车位改造小组的意见。2017年1月,车改小组通过向全体业主发放《征询意见表》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征询广大业主对车位改造方案的意见。统计结果显示此次业主大会议案事项通过了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超过三分之二及人数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的车位改造方案、车位分配方案及预缴费方案,形成了业主大会决议。该决议从2017年2月14日起在小区电子公告栏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公示。2017年6月,根据上述决议,贵都花园业委会及车位改造小组又制定了小区内三期先改造的施工方案,大部分三期业主按要求缴纳了车位改造费用。但交费方案持续几日后被告即无故终止交费程序,并拒绝在车位改造施工合同上盖章,致使小区车位改造方案无法得以实现,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无法得到履行。原告等业主多次与贵都花园业委会沟通,贵都花园业委会均怠于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业主与业委会因业主大会决议等行为发生的纠纷,应当由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起诉人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缪爱萍、张正锁、徐雷霞等三十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