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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开远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远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1163号原告:开远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开远市环雅南路十一中临街铺面。法定代表人:谭永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莎莎,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小林,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俊,男,199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远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远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开远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普志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文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