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衡东同济医院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衡东同济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保313号申请人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彭剑飞,局长。委托代理人文建平,男,该局干部。被申请人衡东同济医院。法定代表人唐德武,该院院长。申请人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对被申请人衡东同济医院作出的东卫罚字(2017)E――03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罚款3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有逃避处罚的行为,为确保本案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东同济医院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旷建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贺笑傲校对责任人:旷建军打印责任人:贺笑傲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