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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富锦农行诉郝佳林、曹世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郝佳林,曹世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8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昭辉,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敬辉,男,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伊国庆,男,该支行职员。被告:郝佳林,男,汉族,农民。被告:曹世兰,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与被告郝佳林、曹世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忠梁审 判 员  张富军人民陪审员  房志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