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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方文与被执行人南京保顺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秀才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文,南京保顺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秀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2036号申请人李方文,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代理人余雯,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容溶,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保顺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八凡路18号2240室。法定代表人陈秀才。被执行人陈秀才,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人李方文与被执行人南京保顺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秀才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7455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南京保顺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共欠李方文分红款250万元、工资60万元,合计310万元。此款分五期给付,2017年1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10万元;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支付75万元;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支付75万元;2018年5月30日前一次支付75万元;2018年11月30日前一次支付75万元。若南京保顺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支付,李方文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陈秀才对本协议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00元,由南京保顺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启洽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赵 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审判员  余 斌书 记 员  许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