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1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到重庆市某区某街道某花园附近,采取用铁棍砸破车窗玻璃的手段,盗走失主雷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标志轿车内的一台行车记录仪。2、2017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到重庆市某区某镇某村某燃气公司附近,采取用铁棍砸破车窗玻璃的手段,盗走失主苏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日产越野车内的一套德赛西威车载导航和一台善领行车记录仪(共价值2800元)及衣服等物品。2017年4月20日,民警捉获被告人张某,并追回善领行车记录仪及汽车中控等物品。案发后,张某已赔偿失主雷某某1900元,赔偿失主苏某某1万元,苏某某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前科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现场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清点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车辆维修单据、收条、谅解书、估价鉴定相关文书,失主雷某某、苏某某的陈述,证人喻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已退赃,取得失主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9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