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欧金荣与陈芳、林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金荣,陈芳,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676号申请执行人:欧金荣,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芳,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福,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陈芳名下的车牌号闽B×××××的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和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福名下的车牌号闽B×××××的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可供执行,另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陈芳名下的车牌号闽B×××××的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已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执1190号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芳名下的车牌号闽闽B×××××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福名下的车牌号闽闽B×××××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