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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夏铭亮与韩双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铭亮,韩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646号原告:夏铭亮,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韩双喜,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夏铭亮诉被告韩双喜劳务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夏铭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铭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铭亮负担。审判员  木其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包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