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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委赔监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4-07

案件名称

王明铭一案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委赔监46号王明铭:你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镇江中院赔偿委员会)(2016)苏11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徒区法院)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你的赔偿申请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丹徒区法院在审理陈国炳诉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根据陈国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你所有的苏L-×××××小型普通客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保全和造成你财产损害的情形。而且,你于2012年前即已经知道客车被查封,但你直至2015年12月16日才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赔偿请求期限。因此,镇江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你的申诉理由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