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梁家祥、谢政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家祥,谢政群,赵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梁家祥,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谢政群,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赵晖,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梁家祥与谢政群、赵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民终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政群、赵晖所有的2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冻结、提取、扣押被执行人谢政群、赵晖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炜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邹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