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芦良今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7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卢秀及之继承人、二审上诉人);芦良今,1962年12月3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卢良今因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行终2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1993]政联字第6号《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号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退休干部因病瘫痪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移交政府安置前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及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京军离退办字(1993)第82号通知《关于转发6号通知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军队退休干部因病瘫痪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合同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区县政府军退办审核,市政府军退办批准可享受护理费,发给护理费的标准按市政府军退办京军离退办字(1993)第72号文件规定执行。《军干退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应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本案中,卢秀及作为因病瘫痪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可以提出申请领取护理费,其申请领取护理费时应向市军退办提交完整且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亦是获得护理费审批的前提条件。经市军退办审查,认定卢秀及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申请时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材料符合规定,其按规定上报后于2014年6月11作出同意发放的审批意见,并从2014年7月起按相应标准向卢秀及发放护理费,该审批行为符合规定,并无不当。此外,经查,卢秀及入院治疗起至护理费审批行为作出前的相关补助已实际发放,其关于不知道该相关费用性质的主张亦不能否认已取得该补助的客观事实,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权益已经得到实现。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卢秀及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申请再审人芦良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