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3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应忠、XX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忠,XX林,XX强,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92-1号申请执行人:陈应忠,男,生于1978年1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XX林,男,生于1983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XX强,男,生于1983年8月15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组。被执行人:向祥,男,生于1980年4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陈应忠与XX林、向祥、XX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应忠与被执行人向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执行人XX林、XX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仕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