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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3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应忠、XX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忠,XX林,XX强,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92-1号申请执行人:陈应忠,男,生于1978年1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XX林,男,生于1983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XX强,男,生于1983年8月15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组。被执行人:向祥,男,生于1980年4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陈应忠与XX林、向祥、XX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应忠与被执行人向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执行人XX林、XX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仕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