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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梦虎与被告孙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虎,孙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3民初1358号原告:王梦虎,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被告:孙素红,女,33岁,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岭西东居民。原告王梦虎与被告孙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梦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素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梦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素红立即归还借款肆万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7日,被告孙素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肆万元,并出具借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孙素红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7日,被告孙素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梦虎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整)借款人:孙素红2016年8月17日”。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于出具借条之日给付孙素红现金4万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孙素红所欠原告王梦虎借款4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被告孙素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素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梦虎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孙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全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