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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李德霞、高俊刚、杨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李德霞,高俊刚,杨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8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才,男。被告:李德霞,女。被告:高俊刚,男。被告:杨萍,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李德霞、高俊刚、杨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德霞、高俊刚、杨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德霞偿还贷款本金1,061,613.02元,利息6,047.96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3日),本息合计1,067,660.98元,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2.高俊刚、杨萍保证连带给付责任;3.如李德霞不能用现金偿还所欠贷款本息,请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贷款抵押物,用所得价款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的贷款本息,不足部分保留债权;4.李德霞、高俊刚、杨萍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高俊刚与杨萍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8日,李德霞与我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从我行借款1,200,000.00元,用于店铺装修,高俊刚与杨萍以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李德霞的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我行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7月29日向李德霞发放贷款1,200,000.00元,贷款利率7.02%,借款期限为95个月,(2015年7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贷款发放后,李德霞前期能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自2016年10月20日起,李德霞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及后期利息,现已违约至今。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但至今未果。李德霞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高俊刚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杨萍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1、《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申请表》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2、《借款凭证》一份;3、《贷款还款汇总试算清单》一份;4、《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一份;5、《房地产抵押清单》一份、《房屋他项权证》一份;6、《同意房产抵押承诺书》一份等证据,李德霞、高俊刚、杨萍未出庭质证,视为其对自己相应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高俊刚与杨萍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8日,李德霞、高俊刚、杨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高俊刚、杨萍以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依据该合同,李德霞于2015年7月29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借款1,200,000.00元。《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担保、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嗣后,李德霞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自2016年10月20日起开始违约,现已违约至今。截止到2017年2月13日,李德霞尾欠贷款本金1,061,613.02元,利息6,047.96元,本息合计1,067,660.98元。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李德霞之间因借款合同而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德霞作为借款人负有按期清偿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但其未能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高俊刚、杨萍是该笔债务的担保人,因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要求高俊刚、杨萍对李德霞的贷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德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贷款本金1,061,613.02元,利息6,047.96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3日),本息合计1,067,660.98元,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高俊刚、杨萍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如不能用现金偿还所欠贷款本息,高俊刚、杨萍以其抵押的房屋(磐房他证磐石字第2015-19**号他项权证记载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享有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权,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四、高俊刚、杨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李德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10.00元,由李德霞负担,高俊刚、杨萍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君审 判 员  刘晓梅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