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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7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洪天怀,吴玲玲,吴文,林雅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782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880号。负责人王振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学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祥盛商区C幢西7号。法定代表人洪天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法定代表人吴文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旗北民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玲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东路231号。法定代表人沈茂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法定代表人吴荣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洪天怀,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吴玲玲,女,汉族,1970年2月12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吴文等,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林雅霜,女,汉族,1977年12月30日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告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洪天怀、吴玲玲、吴文等、林雅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13604893.06元,并偿付相应欠息(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7.28%计算至2015年7月3日止,再扣除128.16元,即318371.84元;罚息以本金1500万元,自2015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10.92%计算至2016年1月11日止,即873600元;罚息以本金13604893.06元,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10.9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对结欠的利息318371.84元按年利率10.92%计收复利)。二、被告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的律师费损失210834元。(以上二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被告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洪天怀、吴玲玲、吴文等、林雅霜对被告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款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款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0389元,由被告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洪天怀、吴玲玲、吴文等、林雅霜对被告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155346.78元,申请执行费83555元。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2017年8月10日,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归还担保债务1000万元,现已归还100万元,余款900万元自2018年起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归还9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二、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经本院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以23630500元拍卖成交,其中房地产拍卖价格为16256000元(有证房产928万元,土地647.2万元,无证房产50.4万元),机器设备拍卖价格为7374500元,上述财产均不够抵押权,故本案作为一般债权无可分配款项。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现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受理被执行人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现已分配得款703809.83元,截止目前本案已受偿金额为1703809.83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