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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乐与长春永和豆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乐,长春永和豆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赵乐,女,1986年3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永和豆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许剑航,经理。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乐与被执行人长春永和豆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永和豆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双倍工资22637.00元、补偿金4098.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乐与被执行人长春永和豆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薄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