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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永梅、被告南京雯恩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韩永梅,南京雯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955号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62128158R,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65号。法定代表人:郝延庆,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韩永梅,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南京雯恩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713180441,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38号7楼。法定代表人:韩永梅,南京雯恩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永梅、被告南京雯恩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孙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