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宋起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起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29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起伟,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德惠市,住德惠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仲伟艳,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起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起伟及其辩护人仲伟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7日13时许,在德惠市宋起伟家门前,因琐事宋起伟和被害人于某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宋起伟将于某打伤。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起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起伟辩称,有一次我和于某在一起喝酒,他说钱丢了,怀疑是我拿的,把我家的玻璃给砸了。这天他喝完酒又上我家去,拿砖头砸我家门,我出去后他用砖头打我,我没办法才把他打了。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在起因上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于某曾因与被告人宋起伟在一起喝酒期间,怀疑宋起伟拿了他的钱,并且把宋起伟家的门窗玻璃砸坏,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16年7月17日13时许,在德惠市宋起伟家门前,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厮打在一起,宋起伟将于某打伤。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宋起伟的供述,因为我和于某一次在喝酒期间,于某的钱不见了,怀疑是我拿的,并且多次到我家中砸我家的玻璃。2016年7月17日中午,于某来到我家敲门,我把门打开后,于某上来就打我,用砖头把我头砸坏一个口子,我俩就厮打在一起,我把于某手中的砖头抢过来,把于某的头部和腿部打伤了,之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2、被害人于某的陈述,因为我和宋起伟在一起喝酒后钱丢了,我就怀疑是他拿的,之后我就把他家玻璃给砸了,被公安机关拘留了。2016年7月16日我遇见宋起伟,他叫我去他家取钱,我就答应了。7月17日中午,我喝完酒后就去宋起伟家了,我敲他家的门,宋起伟就拿着铁管子出来朝我的头部打了一下,还用铁管子打我的腿,之后我就躺在地上什么也不知道了。3、证人刘某的证言,我与宋起伟是邻居,2016年7月17日中午,我出去看见宋起伟家门前躺着一个人,宋起伟坐在他家门口,他俩头上都有血,宋起伟说“我不打他,他就得打我。”之后宋起伟就打电话报警了。120救护车来后就都去医院了。他们用什么打的我没看见,当时就看见附近有砖头。4、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于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5、抓获经过,证实宋起伟于2017年5月23日在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与三马路交汇处光大银行被公安机关抓获。6、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起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起伟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被告人为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缓刑对其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起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鄢桂秋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