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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田雪梅、张志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雪梅,张志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财保8号申请人:田雪梅,女,生于1971年01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委托代理人:张孝华,男,生于1967年03月03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申请人丈夫。被申请人:张志恩,男,生于1974年06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现住来凤县。申请人田雪梅于2017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接大河镇2016-2017年度“绿满荆楚”活动植树项目在来凤县大河镇财经所的工程款195000元立即冻结。申请人以其在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00的存款199132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雪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志恩在来凤县大河镇财经所2016-2017年度“绿满荆楚”活动植树项目工程款195000元。二、冻结申请人田雪梅在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00的存款199132元。案件申请费1275元,由被申请人张志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尤珍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昌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