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超与徐健宁、陈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徐健宁,陈莎莎,夏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601号之一原告:李超,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迎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湾,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健宁,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雨,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莎莎,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夏丽萍,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原告李超与被告徐健宁、陈莎莎、夏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超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 判 长 耿传忠人民陪审员 牛惠萍人民陪审员 梁红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李启明书 记 员 靳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