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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福昆与程志强、卓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福昆,程志强,卓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229号原告:曾福昆,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程志强,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卓冬梅,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曾福昆与被告程志强、卓冬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曾福昆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福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福昆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曾福昆负担。审判员  林伟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丽丽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