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姬虎明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虎明,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309号原告:姬虎明,男,1950年6月7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被告李静(李晶),男,30余岁,住。原告姬虎明诉被告李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姬虎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虎明撤回对被告李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姬虎明负担。审判员 谢卫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