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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6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顺元、石翠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杨顺元,石翠云,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王乃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865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超,女,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杨顺元,男,汉族,1958年5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石翠云,女,汉族,1959年9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孤山镇杨家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326778502。法定代表人:王乃荣。被告:王乃荣,男,汉族,1960年8月11日,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顺元、石翠云、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王乃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顺元、石翠云、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王乃荣的存款1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顺元、石翠云、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王乃荣的银行存款146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蔡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