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殷瀛诉被告刁君、周保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瀛,刁君,周保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635号原告:殷瀛,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伟,双辽市辽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刁君,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周保鑫,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瀛诉被告刁君、周保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 玲审判员 田志军审判员 许文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智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