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小芳、周清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芳,周清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小芳,女,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周清雪,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杨小芳依据已生效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清雪返还劳务报酬3万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清雪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建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