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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刑申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虎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470号张虎: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0566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你不服,提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连刑终字第00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你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苏刑监字第00062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申诉。你仍不服,以原判事实认定不清,华盛汽修厂修理人员违规操作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你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结合你的申诉理由,审查意见如下:关于你提出原判事实认定不清的申诉理由。经查,证人王卫张、陆林龙、徐树立、XX、苗开文的证言,东海县公安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车辆检修现场只有你和被害人苗开华,无第三人,被检修车辆系由你点火起动,且苗开华因该车撞击形成严重脊髓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证人王广富、刘军、张清贵、耿兵、王卫张、苗开文的证言,证实被检修车辆前进时,挡位一定处于前进挡而非空挡,并且在该车起动后,维修人员无法在车底挂挡。你作为一名司机,应当履行普通司机基本业务素质要求,在起动车辆时,对车辆的现状和外部环境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车下无人后再起动;在不确定修理人员是否离开车底的情况下,亦应在起动前确保车辆挂空挡,防止车辆移动。你在起动该车前未确保修理人员离开该车底部,且未检查车辆挡位,应当预见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且你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你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原判所依据的全部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你对此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华盛汽修厂修理人员违规操作,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申诉理由。经查,东海县房山镇华盛汽修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连云港市运输管理处出具的证人陆林龙、王卫张、耿兵、王广富、刘军从业资格证等书证,证实东海县房山镇华盛汽修厂的资质和苗开华及其他人员的从业资格,苗开华具有检修该车车底气管的资格。苗开华让你试车的事由,不影响对你主观过失及过失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你对此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