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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周少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少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900号罪犯周少海,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兴业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玉中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周少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2月15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20日经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36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周少海自2015年1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6年度监狱劳动能手称号。自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2月止,累计奖励分87.00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周少海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少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少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5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