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秀兰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秀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秀兰,女性,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内蒙古科左后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永睿,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检刑诉字【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秀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秀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8日11时30分许,双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曹某带领辅警李某、王某在双辽市辽东入城收费站附近执勤检查中发现,被告人白秀兰驾驶的轿车存在违法行为,执勤民警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白秀兰拒绝停车接受检查且继续向双辽市区东方向继续行驶。民警驱车跟随至双辽市教育局门前将该车截停并让白秀兰下车接受检查,白秀兰仍拒绝检查并继续行驶其车辆,将辅警王某顶在其前翻上,绕过堵截的警车继续行驶至双辽市北宁小区北门附近时被最终截停。截停后,交警经口头传唤无果后对白秀兰进行强制传唤,但白秀兰拒不配合,并对交警进行谩骂和殴打。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物证:现场、车辆照片;2书证:(1)情况说明;(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查获经过;(5)前科劣迹证明;(6)公民户籍信息证明;3证人吴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白秀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秀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白秀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无前科,故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11时30分许,双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曹某带领辅警李某、王某在双辽市辽东入城收费站附近执勤检查时,发现被告人白秀兰驾驶的轿车存在违法行为。执勤民警便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白秀兰拒绝停车接受检查且继续向双辽市区东方向继续行驶。当民警驱车跟随至双辽市教育局门前将该车截停并让白下车接受检查时,白秀兰仍拒绝检查并继续行驶其车辆,并将辅警王某顶在其前翻上,绕过堵截的警车继续行驶至双辽市北宁小区北门附近时被最终截停。后被交警带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1.现场照片,证实了双辽市辽河大桥桥上民警示意靠边停车照片的情况。(二)书证1.情况说明,证实了奇瑞牌小型轿车存在违法行为,该车司机在交警示意其减速靠边接受检查时不但没有停车而是加速通过,并且拒不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和行车证,经口头传唤拒不配合,经强制传唤后对交警进行谩骂和殴打,后坐在地上双手抱着车前轮胎不肯配合。2.证明,证实李某、王某二人系双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协管员。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奇瑞牌小型轿车逾期未检验。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白秀兰驾驶证有效期始2016年10月30日至2026年10月30日止。5.查获经过,证实了2017年4月28日11时30分许,辽北派出所接到双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报警称,其大队执勤交警在对违法轿车进行盘查时,被顶在前翻上拖行至北宁小区北门附近被拦停。辽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驾驶员白秀兰依法传唤至双辽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经讯问,白秀兰对驾驶车辆将执勤交警顶在其前翻上拖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前科劣迹证明,证实白秀兰在那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7.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白秀兰于1980年10月10日出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28日中午,在辽河路自东向西的第一个十字路口,我媳妇开车拉着我在路上行驶时交警让我们停车接受检查我们没停车,车被别停后交警让我们下车我们也没下车,交警拦着车前我们把交警顶前机盖子上还把车开出挺远。(四)被告人白秀兰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28日中午11点多的时候,我开车拉着我老公吴某从双辽市辽东开车去双辽市街里找个出租车公司办事,当时是我开车,我老公坐在副驾驶位置,我们过了辽东收费站,一直沿着公路由东向西往双辽方向开。我们开车走到第一个红绿灯路口时我们右转了,想奔新修的那条路走,那条路上红绿灯少,当走到教育局附近路口要左转时,从我们后面过来一辆警车把我们车截停了。这时从警车下来一个交警站在我车前示意我下车,我没听继续开,就把站在我车前的交警怼到了我车机器盖上趴着,后面警车就在后面追我车并喊话让我停车,当我车开到北宁小区北门附近时,我车停了,但一直没下车,交警拿一个东西把我车窗砸碎了,我就下车了,交警让我去交警队,我也没配合和交警撕巴起来,然后我就抱着我的车轱辘坐在地上,后来我老公劝我和警察走,我才和警察走的。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秀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白秀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有悔罪表现,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秀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锦莹人民陪审员 陶玉国人民陪审员 丁 志书 记 员 黄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