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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孝民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天利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孝民,牡丹江天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刘孝民,男,1960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牡丹江天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二条路牡丹街289号。法定代表人:苏和军,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孝民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天利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孝民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05执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松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公滨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