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红与张清文、尹建翔、朱强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红,尹建翔,张清文,朱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红,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清文,男,1967年6月2目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建翔,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强,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再审申请人朱红因与被申请人张清文、原审原告尹建翔、原审被告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34民终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红申请再审申请认为:二审采用张清文提交的与本案无关的张鑫华的养老金流水记录而认定张清文从2009年起在会理县社保局领取基本养老金、2014年11月会理县建设路27、29号门市出租的租房合同内所有签字的笔迹全是申请人朱红签的而二审认定是张清文出租的门市、证人出庭作的是假证及社区证明的印签章不清晰,也与本案无关。二审判决采用二审上诉人张清文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万艳提供的以上虚假证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2016)川34民终115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再审审查期间中,虽经会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证明张清文现未在该局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但不影响本院(2016)川34民终115号民事判决对张清文有固定且较丰厚的收入,没有需抚养和赡养的家庭成员,没有经营任何生意,无需大笔资金周转的认定。二审根据张清文的举证认定申请人朱红所借的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清文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再审申请人朱红主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审审查期间朱红也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朱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  桂  林审判员 蔡    义审判员 阿硕布格苏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贺  文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