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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承香、胡容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承香,胡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254号原公诉机关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承香,曾用名黄芳,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榕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榕江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6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容,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石阡县。因涉���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承香、胡容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湘1223刑初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承香、胡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O16年3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黄承香先后6次伙同被告人胡容及江某、黄某3等人(均另案处理),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1、张某1、马某1、李某1、武某1、黄某1等人钱财共计309400元,其中被告人胡容参与作案三次,诈骗金额1369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承香、胡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承香、胡容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黄承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胡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款被追回,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承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胡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人黄承香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1)同案人江某、杨某3、蒲某、姚某、黄某3等人均不出庭。(2)认定数额有误,应该是241200元而不是309400元。(3)没有参与诈骗被害人杨某1、被害人武某1,只是作为亲属陪同黄某3相亲并无诈骗被害人张某1和李某1的故意,诈骗被害人马某1案完全系胡容个人所为。2、量刑太重,与同是主犯的胡容刑期相差太远。请求二审从轻判处。上诉人胡容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自己的涉案金额136900元,但实际只分得47500元。2、自己用的手机、手机卡、假证件都是黄承香提供的,黄承香负责跟受害人谈彩礼及媒人之间的联系,自己受黄承香的邀约指使,不是主犯。3、自己能认罪、悔罪。请求二审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O16年3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间,上诉人黄承香先后6次分别伙同上诉人胡容及江某、黄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介绍婚姻为名,实施诈骗作案6次,骗得财物价值共计309400元;其中上诉人胡容参与诈骗作案3次,诈骗财物价值共计1369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3月20日,黄承香经与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的李某2、吴某1(另案处理)联系,得知杨某1欲找未婚女青年结婚,便要胡容、黄某3假扮未婚女子与杨某1相亲。尔后,杨某1及其家人与李某2、吴某1等人乘坐陈传书的面包车赶到贵州省榕江县城与黄承香、胡容、黄某3见面,黄承香介绍胡容、黄某3均系未婚女子,杨某1表示看上胡容,黄承香即提出杨某1应付680OO元的彩礼费与媒人介绍费,杨某1家人表示要先将胡容带到靖州县办理结婚证后才能付彩礼费。后黄某3问杨某1要了车费、工钱共700元后先行离开,黄承香则陪胡容与杨某1等人到靖州县杨某1家中。同年3月23日,杨某1家人提出去胡容家里拜访,黄承香遂联系贵州省榕江县平永镇田坝村���姚某、吴某2仰(均另案处理)夫妇,要二人假扮胡容的继父母。随后,黄承香带胡容、杨某1及其家人去了姚某家,杨某1给吴某2仰10OO0元见面礼。当晚,杨某1带胡容回到家中,杨某1父母给了胡容280O元见面礼,并给胡容买了4000余元的黄金首饰。2016年3月25日,胡容在杨某1要其回家拿户口本办理结婚证时,害怕事情败露,谎称上街买衣服,趁机坐车跑回贵州。2、2016年4月,黄承香、江智英经与杨秀珍(另案处理)联系得知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洞山村张某1欲找结婚对象,决定由黄承香、江某扮演媒婆,黄某3扮演未婚女子去与张某1相亲。2016年4月9日,杨某3、彭美容带张某1及其父亲张某2到贵州省凯里火车站附近与黄承香、江某带来的黄某3相亲,黄某3向对方索要32000元彩礼费。经商议,张某1父子付给黄某312O0元见面礼、12OO0元彩礼费,给黄承香等人16O00元媒人介��费(每个媒人40OO元),剩余的2万元彩礼费待回家后再付给黄某3。尔后,黄某3与张某1父子到中方县,因张某1及家人未付剩余的2万元彩礼钱,黄某3以要张某1去贵州省剑河县打工赚取彩礼钱为由将张某1带到贵州省剑河县后趁机逃跑。3、2016年5月9日,黄承香、黄某3假扮媒婆,胡容假扮未婚女子在贵州省黎平县南泉公园与湖南省会同县肖家乡王家村的马某1相亲。马某1给了胡容280O元的见面礼及黄某3600元路费。2016年5月19日,马某1及其父母到贵州省台江县秀梅广场再次与胡容、黄承香见面,黄承香要其大姐假扮被告人胡容的母亲,马某1父母给黄承香大姐10000元彩礼费。尔后,胡容与马某1等人到怀化,当晚住在黔城明志酒店。次日,马某1给胡容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转入40000元彩礼费之后,胡容跟马某1到马某1家中。当日,胡容趁与马某1去洪江买菜之机逃回贵州省剑河县,随即给黄承香及其大姐各分了10000余元赃款。4、2016年5月,黄承香、江某从杨某3、蒲某(另案处理)处得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的李某1欲找结婚对象,决定由黄承香、江某假扮媒婆,黄某3假扮未婚女子去与李某1相亲。2016年5月21日,杨某3、蒲某带着李某1及其母亲杨某2到贵州省黎平汽车站与黄承香、江某带来的黄某3相亲。杨某2给了黄某342000元彩礼费、双方媒人24000元介绍费(每个媒人6000元)。次日,黄某3与李某1母子到怀化,杨某2给黄某3买了4000余元的黄金戒指与黄金耳环。后杨某2要黄某3回家办理迁户,黄某3怕事情败露,要贵州省三穗县一朋友的父母假扮黄某3父母,并带李某1父母到三穗县;杨某2花3300元给黄某3买了一根黄金项链,给了假扮黄某3父母的两人2O00元的见面礼。之后,黄某3以办迁户手续为由留在贵州,遂与李某1母子失去联系���5、2016年6月的一天,江智英从杨秀珍、蒲香桃处得知湖南省辰溪县长田湾乡锄头坪村的武某1欲找结婚对象,因江某当时不在贵州,遂通知黄承香。黄承香找来一姚姓女子假扮未婚女子于2016年6月16日在贵州省凯里市与杨某3、蒲某、瞿早兰带来的武某1相亲,武某1父子给了姚姓女子40000元彩礼费,给了媒人28000元的介绍费,其中黄承香分得14000元,后黄承香给江某分了300O元介绍费。姚姓女子遂跟武某1父子回家。2016年6月21日,该女子趁武某1在服装店试衣服之际逃离辰溪。6、2016年6月20日,黄承香、江智英从杨秀珍、蒲香桃处得知湖南省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的黄某1欲找结婚对象,决定由江某、黄承香假扮媒婆,胡容假扮未婚女子并化名吴礼兰,一男子扮演胡容的堂哥。次日,黄承香等人在贵州省凯里汽车站与杨某3、蒲某带来的黄某1父子相亲。��承香等人向黄某1父子索要68000元的彩礼费及媒人介绍费;黄某1的父亲黄某2当即给了黄承香、江某媒人介绍费10000元,给了胡容彩礼费40000元,并承诺媒人介绍费不足部分待胡容与其回到家中后再付。胡容将其中的20000元彩礼费以带回给其父母为由交给假扮其堂哥的男子后,与黄某1父子到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黄承香、江某与假扮胡容堂哥的男子将10000元介绍费瓜分,江某分了3400元,其余二人分3300元。黄某1父子回家后,给了杨某3等人16000元媒人介绍费。2016年6月23日,黄某2要查验胡容的身份证与户口本;胡容怕事情败露便给黄承香打电话商量,黄承香要胡容逃跑,胡容跑到屋后的山上后被黄某1父子及村民抓获并报警,胡容身上携带的20000元现金被追回。杨某3等人亦将16000元退还给黄某2。归案后,胡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6年3月20日,杨某1通过本地的媒人李某2、吴某1与贵州省的媒人联系,与其姐夫孙某及李某2、吴某1等人一起租车到贵州省榕江县城,贵州的媒人黄承香、黄某3带着胡容与杨某1等人见面,杨某1这方与女方谈好彩礼和媒人介绍费共68000元,当场给了四个媒婆各300元。之后,黄承香陪胡容跟杨某1到靖州县的杨某1家住了两天。2016年3月23日,前面贵州两个媒人陪同杨某1及其母亲、叔叔等人到女方胡容家,杨某1给女方继母10000元见面礼。之后,杨某1给胡容2800见面礼,并打了30克的黄金首饰。2016年3月26日,胡容去靖州县城后没再回来。杨某1联系不上胡容以及贵州的媒人才知道被骗,遂到贵州省榕江县平永镇派出所报案。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6年4月9日,媒婆彭美容、杨某3带张某1及其父亲张某2从怀化坐火车到贵州省凯里火车站相亲,贵州的赵媒婆即黄承香、杨媒婆即江某带着黄某3和张某1见面,并将黄某3的身份证、户口给张某1看。双方相中后,说好彩礼和媒婆介绍费共58000元,张某1当时给了黄某3见面红包1280元、彩礼18000元,给四个媒婆介绍费每人3600元。后张某1带黄某3回家,因没有补上余下的彩礼钱,黄某3不高兴要回凯里,张某1遂与黄某3一起到贵州省剑河县准备找工作挣钱后补上彩礼钱。因没有找到工作,张某1与黄某3在一个宾馆住下,但到了晚上张某1打不通黄某3的电话,才知道自己被骗,遂报案。3、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6年5月9日,马某1与介绍人一起开车到贵州黎平县南泉公园与贵州的女子相亲,女方来了三女一男,二个女的是媒人,一个年级大的,一个年轻些,相亲的女子叫“吴礼兰”即胡容,那男的是“吴礼兰”的哥哥。马某1当时给女方2800元见面礼,给其中一个女介绍人600元车费。2016年5月18日,马某1与父母再次赴贵州省台江县与“吴礼兰”见面,给了“吴礼兰”母亲10000元彩礼,后与“吴礼兰”回怀化并住在黔城明志酒店。次日,马某1给“吴礼兰”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入40000元作为彩礼。后“吴礼兰”与马某1去洪江买菜时跑了,马某1打“吴礼兰”及介绍人的电话均已关机,马某1通过黔城明志酒店登记的身份信息得知“吴礼兰”的真实姓名叫胡容,系贵州省石阡县本庄镇沙坪村人,才知被骗,遂报案。4、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6年5月21日,杨媒婆、蒲媒婆带杨某2及其儿子李某1到贵州省黎平,次日贵州的赵媒婆即黄承香、杨媒婆即江某介绍黄某3与李某1相亲。双方看中后,对���要68000元的彩礼,杨某2给了黄某342000元彩礼费、双方媒人24000万元介绍费。同月23日,黄某3随杨某2等人到怀化,杨某2给黄某3买了价值4300余元的黄金戒指与黄金耳环、价值3300元的黄金项链,给了黄某3的朋友父母见面礼2O00元。李某1与黄某3于2016年5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与杨某2在5月26日回到贵州省三穗县,黄某3以办理迁移户口为由留在贵州。2016年7月1日,黄某3给李某1打电话说腿给人打断了,要李某1打钱过去。同年7月22日,杨某2与李某1到三穗各医院寻找,未找到黄某3。到7月27、8号左右,黄某3就联系不上了。后来杨满英才得知黄某3在贵州结过婚,还生有两个小孩。5、被害人武某2、武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6年6月的一天,武某2、武某1父子与怀化的媒婆瞿早兰、杨某3、蒲媒婆包乘瞿早兰儿子欧某1的车去贵州省凯里相亲,贵州的媒婆黄承���带来一姓姚的女子与武某1见面。武某1相中后,武某2当即给了姚姓女子彩礼费40000元,给了媒人28000元的介绍费。后姓姚女子随武某2、武某1父子到辰溪县长田湾乡锄头坪村住。2016年6月21日,姚姓女子假装给武某1买衣服,趁武某1在辰溪县城服装店试衣服之际逃离辰溪。在联系不上姚姓女子后,武某2遂报案。6、被害人黄某1、黄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6年6月21日,黄某2、黄某1父子包了欧某1的面包车与欧某2母亲瞿媒婆及另两个媒人一起到贵州省凯里与“吴礼兰”即胡容相亲。女方有黄承香等三个媒人及“吴礼兰”的堂哥。黄某2和女方商定彩礼钱及媒人钱后,到银行取出现金,给对方媒人介绍费10000元,给了“吴礼兰”40000元彩礼费。随后,“吴礼兰”随黄某2、黄某1父子到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住,黄某2、黄某1又给了杨某3等人媒人介绍费16000元。黄某2、黄某1提出要查看“吴礼兰”的户口本,“吴礼兰”怕诈骗事情败露跑到山上欲逃走,后被村民抓住并报案。7、证人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6年5月份的一天,黄承香到姚某家说其给别人介绍老婆,要是有男方需要到女方看家就给姚某打电话。姚某知道黄承香是专门介绍相亲骗钱的媒婆,予以默许。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承香打电话要姚某与其老婆吴某2仰假扮相亲女子的继父母,并做饭招待男方。不久,黄承香带相亲的女子胡容等六七个人到姚某家,男方相亲的人姓杨。姚某知道黄承香这样做是为了骗男方的彩礼钱。男方要离开的时候给了一笔钱交到姚某老婆吴某2仰手上,吴某2仰转手把钱给了黄承香。事后,黄承香给了姚某200元。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4、5月份的一天,彭媒婆和杨媒婆带张某2及其���子张某1坐火车到贵州省凯里火车站相亲,贵州那边来了两个媒人和一个相亲女子。见面后一起吃了饭,对方媒婆问彩礼钱,张某2便将携带的四万元付给了对方,女方就去分钱了,然后女方到怀化张某2的家。三天后,相亲的女子邀张某1回娘家。又过了几天,张某1回来说相亲女子跑了。9、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6年清明节前的一天,孙某开面包车陪杨某1和媒婆到贵州省榕江县城相亲。杨某1不满意对方媒婆黄承香带来的那个女子,不久有男的开车送两个女孩子过来,其中有个是媒婆黄某3,另一个是相亲的女子胡容。杨某1与胡容彼此满意,双方媒人也撮合,杨某1给了司机800元车费。后胡容随杨某1等人到杨某1家住。第三天杨某1、杨某1的父亲及叔叔、孙某和两个媒人一道去胡容的继父家谈订婚的事情,给胡容继父家付了10000元当作定金,并给了胡容继父和母亲一人1000元见面礼。之后,杨某1带胡容回靖州家中。后听杨某1说曾给胡容买了金银首饰,但第三天胡容说去县城买衣服就再未回来,且手机也关机了,孙某便怀疑胡容跑了,并陪杨某1等人到贵州省榕江县寻找未果,遂报案。10、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9日,马某2及其儿子马某1等人,和2名男介绍人租一辆面包车到贵州省黎平县南泉公园给马某1相亲;对方相亲的女子叫“吴礼兰”即胡容,另有介绍人黄承香、黄某3和一个自称是“吴礼兰”哥哥的男子。相中后,马某1给女方见面礼2800元,还给了女方其中一个介绍人600元路费。5月18日,马某2夫妻及其儿子马某1到贵州省台江县,与“吴礼兰”、一个介绍人及自称“吴礼兰”母亲的女子见面。马某2等人给了“吴礼兰”母亲10000元彩礼费后,“吴礼兰”跟随马某2等人到怀化市。当晚,“吴礼兰”与马某1住在黔城明志大酒店。次日,“吴礼兰”与马某1去洪江买菜时,乘机跑了。11、证人蒲某、杨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分别证明:蒲某、杨某3明知“赵某”、“小杨媒婆”还有相亲的女子主要是骗男方的钱,为了获取媒人介绍费,经与贵州的“小杨媒婆”即江某和“赵某”即黄承香联系,先后带中方县泸阳的张某1、石门的李某1到贵州省凯里、黎平与贵州的“小黄妹”即黄承英相亲及其二人与瞿媒婆一起带辰溪县长田湾乡的武某1、小龙门乡的黄某1到贵州省凯里相亲的过程。最后一次相亲的“吴妹子”即胡容被人识破,蒲某、杨某3便将所获得媒婆介绍费退给了男方。12、证人欧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6年6月份,欧某1的母亲瞿早兰给武某2的儿子武某1介绍了一个贵州女子,武某2和武某1便租欧某1的面包��去贵州相亲,同车的有瞿早兰、泸阳的媒婆杨某3、蒲媒婆。到贵州凯里后,贵州的媒人黄承香先后介绍了两个女子和武某1相亲。武某1相中第二个女孩后,武某2付给对方彩礼钱,之后那个女子便跟武某1父子坐欧某1的车回家。后来听说那女子骗了武某1他们的钱跑了。13、证人向香寸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6年6月20日,瞿早兰提出给向香寸的儿子黄某1介绍对象,向香寸当即答应。次日,向香寸的丈夫黄某2及儿子黄某1与瞿早兰一同去贵州和女方相亲。到了下午4点多钟,向香寸按照黄某2的电话要求给其汇了7万元钱。当天晚上,黄某2、黄某1带着相亲的女子“吴礼兰”即胡容回到家里。同年6月23日,“吴礼兰”得知黄某2拿其身份证、户口本去辰溪核查,便从后门跑到山上去了;后黄某2和村里人在山上抓住了“吴礼兰”,并从其包里搜出2万元现金���被抓后,“吴礼兰”承认是骗婚骗钱来的。14、指认现勘查笔录及图照,证明:案发后,上诉人胡容向公安民警指认现场的情况及所指认的现场方位和周边概貌。15、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6月24日16时许,公安民警对胡容随身携带的挎包依法检查,查出胡容的假身份证、假户口本上的名字为“吴礼兰”,并对假身份证、假户口本予以扣押。16、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马某1于2016年5月19日通过ATM机从其账号为62×××62的银行卡账户给胡容的账号为62×××79的农行卡账户上转账40000元。1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黄某3于1989年与邓克文共同生活,未婚生育两子,后于2002年与邓克文分开生活。18、辰溪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明经全国公安综合信息系统查询,无身份证号码为、住贵州省榕江县仁里乡高坪村1组的“吴礼兰”信息。19、到案经过,证明了黄承香、胡容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0、户籍资料,分别证明了黄承香、胡容的身份基本信息情况。21、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2015)锦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锦屏县看守所的释放证明书,证明黄承香曾犯诈骗罪被判刑及其刑满释放的时间。22、同案人黄某3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黄承香与黄某3系亲姐妹,黄某3先后4次伙同黄承香、江某、胡容以与男子相亲结婚的方式骗男方的钱财。(1)2016年4月的一天,江某和黄承香电话联系黄某3,要其去贵州凯里和被害人张某1相亲。三人事先商量由黄承香和江某充当媒婆,黄某3充当相亲女,合伙骗张某1的钱。黄某3和张某1在凯里见面时,江某要黄某3跟张某1回家,那样就能拿到钱,黄某3亦同意。张某1父亲给黄某3彩礼钱12000元、见面礼1200元,给媒人介绍费16000元。拿到钱后,黄某3乘机逃走。(2)2016年5月,由江某、黄承香充当媒婆,黄某3充当相亲女子在贵州黎平县李某1相亲。李某1相中后,其母亲先后给了黄某3彩礼42000元、价值7300多元的黄金首饰,给媒人介绍费24000元以及假扮黄某3父母的朋友2000元见面礼。之后,黄某3又找机会机跑了。(3)黄某3和胡容到贵州榕江县城充当相亲女,黄承香和另两个人充当媒婆,那个相亲男子看上了胡容,黄某3得了700元车费和工钱后离开了。(4)黄某3开车送黄承香、胡容到贵州省黎平县和相亲的男方见面,黄承香充当媒婆、胡容充当相亲女。吃饭时,男方给了胡容一个红包,给黄某3600元车费、100元工钱。胡容她们坐男方的车到贵州台江看胡容的家,之后黄某3回剑河的事实。23、同案人江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化名“杨妹”的江某和化名“赵某”的黄承香等人以给别人介绍老婆为由,诈骗别人的钱财。黄承香负责在贵州找女的冒充相亲女,江某负责联系怀化这边的媒婆杨某3、蒲某找需要相亲的男子,让男女双方在贵州见面,相亲成功支付彩礼钱和媒人介绍费后,女方跟男方回家再伺机逃走后。江某和黄承香扮演媒婆共同参与了四次诈骗;期间化名“吴礼兰”的胡容、化名“小黄妹”的黄某3、贵州的姚姓女子充当了相亲的女子,其中诈骗武某1那次江某在广东,事后黄承香分了3000元介绍费。2016年6月,江某、黄承香、胡容,还有一个假扮胡容堂哥的男子在贵州凯里骗了辰溪一个姓黄的男子(经辨认,即黄某1),胡容用的“吴礼兰”假身份证被发现后跑到山上被抓了。经核查,江某的供述与证人证言,黄某3、胡容、黄承香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24、���诉人黄承香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4年黄承香出狱后,江某跟黄承香讲钱难找,让黄承香联系“妹妹”冒充相亲女子搞点钱,黄承香答应并与江某、黄某3、胡容、蒲某、杨媒婆和一个冒充堂哥的男子一起从事婚姻诈骗。江某负责找相亲的男子,黄承香负责找“妹妹”,胡容和黄某3冒充相亲女子。“弟弟”(指相亲男子)那边要是见面的话,就再找人假装“妹妹”的家长,并找一个假家给“弟弟”看。“妹妹”肯定会看上对方,因为目的就是为了骗钱。黄承香参与了三次诈骗:(1)2016年4月份,黄承香伙同江某、蒲某、杨媒婆、黄某3骗取被害人李某158000元,黄承香分得4500元。(2)2016年4月份,黄承香伙同江某、蒲某、杨媒婆、黄某3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了怀化一个姓张男子20000元,黄承香没有分到钱。(3)2016年6月份的事实,黄承香伙同江某、蒲某、杨媒婆、胡容以及一个冒充胡容堂哥的男子以结婚为由骗了辰溪县的“小黄”60000元,黄承香分得15800元。25、胡容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6年3月份,胡容认识“黄姐”即黄承香,之后又认识了“小杨”媒婆即江某,后就和她们一起以结婚为由从事婚姻诈骗。黄承香让胡容扮演相亲女,要胡容假装看得上对方且答应对方的条件跟他们回家去几天,过去后见机行事,其实就是想办法溜走,然后换电话不和男方联系。胡容以相亲女的身份一共参与了三起诈骗:(1)2016年4月份,胡容和黄承香、“阿某”即黄某3一起骗了湖南靖州的小杨,黄承香陪胡容到小杨家住了几天后又一起到假扮胡容继父的姚某家,小杨某4给胡容所谓的继母10000元钱;回到靖州后,小杨的家人给了胡容2800元,还给胡容买了四五千元的首饰,胡容以到街上买衣服为由���机跑回贵州。(2)2016年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黄承香打电话要胡容及黄某3赶去与湖南怀化的XX(经核实,即马某1)相亲,由黄承香和黄某3担任媒人。见面后,XX就看上了胡容,并给胡容一个红包。过了约十多天,黄承香再次联系胡容要其与XX见面,称彩礼钱已经讲好,并将其大姐喊来扮演胡容的母亲。XX的父母给黄承香的大姐10000元,黄承香分了胡容2000元并让其去洪江拿到钱后自己再想办法脱身,到时候再一起分钱。胡容跟XX回家的次日早上,XX给胡容的卡上转了40000元钱。因钱已到手,胡容在与XX一起买菜的途中借机逃回贵州剑河,并从银行取了20000元给黄承香。(3)2016年6月19日下午,胡容与黄承香商量,胡容以“吴礼兰”的名义扮演相亲女,黄承香和江某假扮媒婆,一个陌生男子假扮“吴礼兰”的堂哥,一起诈骗湖南怀化那边的男子黄��1。同年6月21日,胡容等人与黄某1等人在贵州凯里汽车站见面、吃饭,并到汽车站附近的亭子里谈彩礼钱,后黄某1的父亲从银行取钱给了假扮胡容的堂哥40000元,给了黄承香10000元。假扮胡容堂哥的男子给胡容20000元作嫁妆。胡容跟黄某1到怀化住到6月23日,在听到黄某1父亲要胡容的身份证、户口本去公安机关核查后,胡容害怕假身份信息败露,跟黄承香电话商量后逃到山上,当天下午被黄某1抓到,身上带的20000元被拿回去,黄某1还报了警。26、视听资料,证明上诉人黄承香、胡容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讯问时,神情自然,供述清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无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的行为。综合考虑上诉人黄承香、胡容提出的上诉理由,庭审调查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判如下:1、关于上诉人黄承香提出的同案人江某、杨某3、蒲某、黄某3等人均未出庭的问题。经查:江某、杨某3、蒲某、黄某3等人均系另案处理的同案人,上述人员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已分别供述了其参与诈骗作案的事实、经过,所供能相互印证,且与上诉人黄承香、胡容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均能吻合,足以认定。故上诉人黄承香的该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黄承香提出的认定数额有误,应该是241200元而不是309400元的问题。经查: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黄承香参与诈骗的涉案数额为309400元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上诉人黄承香、胡容及同案人的供述,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而黄承香上诉称其涉案数额为241200元无证据证实。故上诉人黄承香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上诉人黄承香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其没有参与诈骗被害人杨某1、被害人武某1,其作为亲属陪同黄某3相亲并无诈骗被害人张某1和李某1的故意,诈骗被害人马某1案完全系胡容个人所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黄承香在侦查机关供认其伙同胡容、江某等人诈骗被害人黄某1,以及伙同黄某3、江某诈骗被害人张某1、李某1,虽黄承香在一审庭审中翻供,称其系作为亲属陪同黄某3相亲,并无诈骗的故意,但有同案人黄某3、江某的供述均指证其实施了诈骗,与黄承香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原审法院认定黄承香参与6起诈骗的犯罪事实,有同案人胡容、黄某3、江某等人的供述,还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上述证据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综上,上诉人黄承香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上诉人黄承香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与同是主犯的胡容刑��相差太远,请求二审从轻判处的问题。经查,虽然黄承香、胡容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但是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均有不同,黄承香参与诈骗6次,诈骗数额309400元,而胡容参与诈骗3次,诈骗数额136900元;黄承香系累犯,案发后胡容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等情节,一审判决综合全案的证据对黄承香、胡容的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黄承香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上诉人胡容提出一审认定的涉嫌金额136900元,实际只分得47500元的问题。经查虽能成立,但上诉人胡容伙同黄承香等人共同诈骗,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而不是仅按照其所分得的金额计算。一审按照上诉人胡容所参与的诈骗全部所得136900元作为其涉案金额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胡容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上诉人胡容提出其用的手机、手机卡、假证件都由黄承香提供,其系受黄承香的邀约指使,不是主犯的上诉理由。经查,无证据证明胡容使用的手机、手机卡、假证件系黄承香提供。胡容与黄承香等人事前预谋以介绍婚姻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并假冒相亲女骗取他人钱财,分赃相对较多,在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上诉人胡容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上诉人胡容提出的其认罪、悔罪,请求二审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已认定到胡容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根据胡容的诈骗犯罪事实及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所作的处罚并无不当。故胡容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再从轻处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人黄承香、胡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婚姻介绍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承香、胡容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黄承香曾经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胡容如实供述其诈骗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款被追回,对黄承香、胡容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黄承香、胡容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洪超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荆 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蒋艳群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