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柯、王春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柯,王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131号申请人:杨柯,女,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王春玲,女,住河南省镇平县。担保人:韩国文,男,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人杨柯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春玲位于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西元北村3××号房产(房权证证号为15010091**)予以查封。担保人韩国文以位于镇平县建设大道北侧肉联厂院内的房产编号为00007989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春玲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西元北村3××号房产(证号为150100910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止。二、对担保人韩国文提供的位于镇平县建设大道北侧肉联厂院内的担保房产(房权证证号为××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止。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杨柯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燕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