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美华、朱友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美华,朱友城,罗慧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财保40号申请人:罗美华,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朱友城,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罗慧琳,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人罗美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友城、罗慧琳名下位于福州市XX区XX单元(产权证号:闽(20**)福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并提供担保人罗月华名下位于福州市XX区XX店面(房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号)作为诉前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友城、罗慧琳名下位于福州市××镇××花园××#楼××单元(产权证号:闽(20**)福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二、冻结担保人罗月华名下位于福州市××镇××滨江丽景峰××区)4#楼1层03店面(房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罗美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翁云莺审判员 叶家耀审判员 黄丽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